开展纪律审查工作要彰显“五种导向”

时间:2016年10月12日 信息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: 【字体:

彰显“围绕中心、服务大局”的导向。纪检监察工作政治性较强,纪律审查工作更要讲政治、顾大局、守纪律。要站在维护党中央权威的高度,严肃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,对妄议中央大政方针,破坏党的团结统一,在党内搞团团伙伙、拉帮结派以及对抗组织审查等行为给予党纪严惩;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搞变通、做选择、打折扣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。要站在维护全党形象的高度,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。对侵害群众利益、漠视群众诉求、为群众办事“吃拿卡要”等现象坚决予以查处,以实实在在的反腐成效赢得民心。

彰显“抓早抓小、动辄则咎”的导向。纪律审查要严格依纪依法依规进行,对违反纪律、不守规矩的行为,决不能因为问题小、程度轻或者初次犯,就不闻不问、不查不纠,或者网开一面、下步为例,必须坚持露头就打、寸步不让。要转变执纪政绩观,坚决纠正“抓大放小”、“放水养鱼”的错误理念,抓大案的同时也不放过小事。对尚未违纪但有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的干部及时提醒;对有违纪行为尚未违法的党员干部及时处理,做到有病马上治,防止出现党员干部要么是“好同志”、要么是“阶下囚”的状况;对党员干部涉及的多个违纪问题,要发现一个查一个,查实一个处理一个。通过抓早抓小,动辄则咎,真正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,促使党员干部知行止、存敬畏。

彰显“纪严于法、纪在法前”的导向。无数案例证明,党员“破法”,无不始于“破纪”。党员干部只有守住了纪律,才不会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。要摈弃“违纪只是小节、违法才去处理”的惯性思维,坚持挺纪在前、纪严于法。党员干部涉嫌违法犯罪,除过失犯罪外,一律都要受到党纪处分;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时,纪检监察机关应在第一时间跟进,中止其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;违法情节严重、涉嫌严重犯罪的,提前介入审理,第一时间开除其党籍,坚决避免出现“狱中党员”的现象。

彰显“越往后执纪越严”的导向。遏制腐败蔓延势头,纪律审查工作必须保持高压态势,且越往后执纪越严。要紧盯“三类人”,坚决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,问题反映集中、群众反映强烈,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;要紧扣时间节点,严查“三个后”,对十八大后、八项规定出台后、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仍然顶风违纪的行为从重加重处分,坚持查处一起,指名道姓曝光一起,决不心慈手软,决不姑息迁就。

彰显“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”的导向。惩处不是最终目的,治病救人才是核心要义。要坚持纪律审查与警示教育同步。在合理范围内通报曝光典型案例,用“身边案”教育“身边人”,充分发挥查处一个、挽救一片的作用。要坚持纪律审查与制度完善同步。针对纪律审查中发现的问题,细致剖析,深挖源头,以监察建议等形式向主管主责部门进行反馈,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建章立制,堵住“漏洞”,扎紧权力的“笼子”。要坚持纪律审查与监督问责同步。通过“拔烂树”、“治病树”、“正歪树”,举一反三,查找“两个责任”落实方面的问题,督促下级党委落实主体责任、加强纪律建设,不断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。要科学把握并正确运用“四种形态”,进一步加大对党内生活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,促使党内关系正常化,让咬耳扯袖、红脸出汗成为常态。

(作者:王学波 编辑:纪委管理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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