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这几张核销票据日期与培训会议日程安排不符”派驻市委办纪检组在对某市直单位督导检查中发现了一条蛛丝马迹。
“从票据日期上看,李某可能借出差之机公款旅游,但是没有直接证据支持,而且会议召开地方又在外地,不便于直接调查。可以先进行函询,让李某自己说明问题”线索处置会议上纪检组形成意见。
纪检组收到李某的回函后立即召开组务会进行集体决策。李某在回函中说会议日期有变化,并陈述了机票改签情况。
“李某的回函说的非常详细,函询的目的就是相信党员对组织的忠诚,可以采信,建议予以了结”、“李某的回函说明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支持,轻易了结不仅起不到监督作用,反而损害了纪检组执纪威信”。两种意见针锋相对,各有道理。最终经过激烈的争论,纪检组决定对函询事宜进行复核。
“是的,我们可以出具李某机票改签的记录。”纪检组找到办理李某机票的公司,并提供了李某机票改签记录。
“当时培训会议提前结束,李某确实通过电话告知我,我同意改签”纪检组说明来意,李某所在单位负责领导告知纪检组人员,并在说明材料上签字捺印。
虽然中间几经曲折,但这让纪检组全体干部心中悬着的石头落了地。小小的票据背后凸显的是纪检组践行“四种形态”的强大决心与科学的办案理念。
“这样对函询事宜了结,我们才有底气。进行函询,是为了践行‘四种形态’,但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走形式走过场,而是要把政治性、政策性、业务性贯穿到监督执纪始终,对党员干部抓早抓小、不枉不纵”派驻市委办纪检组组长付日葵说。
(作者:张捷钦 编辑:郑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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